大智慧新一代上市(大智慧新一代手机版)

2024-02-10 13:51:13azu

大智慧新一代上市

1.2月20日,大智慧(601519。SH)诉董追偿案在法院调解成功,控股股东将获得全额赔偿3.35亿元。

2.同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代表大智慧诉董、张某红、王某、王某红、洪某等四名被告撤诉。主要原因是被告张某红(大智慧控股股东,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已全额赔偿上市公司索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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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是我国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证券法》第94条新规提起的首例股东派生诉讼。这也是中国首例在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承担民事责任后,投资者保护局对该公司董事高建提起代位求偿诉讼。

4.上述两起案件均为关联诉讼。这起诉讼源于2016年7月大智慧因2013年年报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包括当时的张某红、王某等14名董事以及承担年报审计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5.此后,数千名投资者以虚假陈述导致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大智慧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诉讼。截至2023年2月16日,大智慧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金共计3.3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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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作为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投服中心持有大智慧100股。2021年4月3日,投服中心向大智慧发出股东问询建议书,建议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大智慧未采取相应措施。2021年9月8日,投资中心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及《证券法》新增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代表大智慧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7.投服中心诉称,根据早前生效判决,大智慧、王某红(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洪某(时任副总经理)、郭某利(时任财务部经理)及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人胡某的86万余元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大智慧其实已经付出了。

8.“张某红、王某(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上述民事判决中的被告构成共同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大智慧有权向其追偿。故请求判令被告张某红、王某、王某红、洪某赔偿大智慧86万余元,第三人大智慧赔偿中心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以及郭某利、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中心说。

9.2021年11月18日,大智慧以张某红、王某、王某红、洪某、郭某利为被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支付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系列纠纷向投资者支付的民事赔偿约3.25亿元,后又将该申请变更为3.3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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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考虑到两起案件的事实和理由与《证券法》中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系列纠纷和证券欺诈连带责任追偿法律关系密切相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各被告的责任范围,法院依职权追加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剩余董为本案第三人。”上海金融法院表示。

11.据了解,两起案件涉及诸多新颖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董损害公司利益的内部责任与证券欺诈的外部连带责任的关系、各董是否对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上市公司是否有权向承担连带责任的中介机构追偿、内部追偿时如何认定董及中介机构的过错、上市公司是否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等。合议庭组织了多次证据交流和庭前会议,总结了无争议的事实和五个争议焦点。

12.“在得知被告张某红有还款意愿后,合议庭立即组织两案当事人共同协商,力争达成整体调解方案。”上海金融法院表示。

13.最终,被告人张某红向大智慧全额支付了86万余元,并愿意承担大智慧已向投资中心支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原告向中心自首并申请撤诉。与此同时,在大智慧提起的另一起诉讼中,经法院调解,大智慧与张某红等5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红于今年年底前分4期向公司全额支付3.35亿元。

14.对此,两案主审法官、上海金融法研究院副院长林晓妮表示,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诉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大幅增加,但上市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董追偿的情况并不多见。在资本市场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例股东派生诉讼案及相关追偿案,对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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