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底线失守(谈谈网络直播的底线即兴评述)

2023-11-03 09:49:48azu

网络直播底线失守

网络直播底线失守

“直到足以让渐播获得最真实最直接的体验,给用户想象力和惊喜,但网络直播的边界引起了业界的关注。

直播实践中,法律边界是基本底线。首先要保证直播内容的合法性,禁止传播色情、暴力、教唆犯罪等违法内容。此外,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对于网络直播尤为重要。"

围观的人都挤了过来,抬起头来,眼里都是担忧。时不时会有人说“慢点,别走”安慰他们。

这是7月1日央视《平安365》栏目开头的一幕。

网络直播底线失守

镜头立刻转向了离地面30多米的13楼。我看到一个女人穿着连体衣,在窗外不停地来回走动。她踩的窗台宽度只有15厘米,更可怕的是窗外没有任何防护装置。

到底发生了什么?围观群众一脸茫然,唯一能做的就是报警,然后继续观望和安慰。

跳楼得救了,但余生没有幸福可言。

警察来了,决定先采取保守的方案,了解女子跳楼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劝说。

这个叫初谢(化名)的女子,就是这套房子的租客。楼主也是匆匆忙忙的及时赶来,神情焦虑,有点失控。“她说我这里不好那里不好,我就说你别住了,再找个房子。”楼主不禁自责。看来,楚辞自杀的是“刽子手”之一的自己。

正当民警准备进一步了解情况时,楚谢突然面向窗外,身体前倾,蹲了下来...警察破门而入。

成功获救的楚谢,似乎余生都没有幸福,也没有自杀后的绝望。她茫然地看着满是陌生人的房间。原来,楚谢是某直播平台的主播。他之所以站在高楼外假装跳楼,只是为了直播。

“她引起的围观让万达广场几乎成了万人广场。”了解情况的围观群众对此感到有些气愤。

“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警察和旁观者努力营救跳楼自杀者。一方面,救助跳楼、自杀等危险行为会给救助人本人带来人身危险,也会对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围观的人群也会造成道路拥堵和秩序混乱,甚至不排除构成犯罪的可能。”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王天一直言,类似的直播在网络上并不少见。

网络直播内容触及道德底线,引发边界讨论。

从直播的简单爱好,到直播化妆吃饭,网络直播如雨后春笋般疯狂发展。那些平淡的人,在自己的空间里,改造自己,展示口才;在各类直播软件中,实现打赏礼物给主播带来丰厚回报,网络直播正逐渐成为覆盖人们日常生活娱乐、渗透生活每一个细节的新媒体平台。

与此同时,隐私的边界不断被拉至社会道德底线以下,许多网民陷入网络直播的漩涡,看着精彩的东西,窥探隐私,以此慰藉自己的孤独。

艾瑞《2017中国泛娱乐直播用户白皮书》显示,泛娱乐直播用户首次接触直播的主要原因是推荐口味和内容引流,占比最高的是尝试新事物,占比29.8%。研究还显示,37.8%的用户会因平台内容质量下降而更换平台,超过70%的付费用户会打赏不到3个主播。可见,对于拥有20多万网络主播的直播行业来说,保持平台的新鲜感是直播平台非常重要的问题,主播的竞争也是相当激烈的。

网络直播底线失守

为了“博眼球”,网络直播的底线逐渐失守。一些主播铤而走险,公然挑战社会公序良俗,甚至实施违法行为。这种“眼球经济”的背后,隐藏着外人无法理解的逻辑和焦虑。所以,网络直播的内容也变得“无孔不入”,比如,网络直播跳楼、哺乳。

2016年3月,网名为“雪梨枪”的网络女主播林等人录制淫秽视频吸引人气,并以此牟利。法院判决其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主播需要用自己的才华和努力去赢得粉丝,这和任何一种表演工作,任何一个行业的淘汰机制都是一样的。博眼球只能暂时看,真正有内容、有价值的主播会在这一轮淘汰中存活下来。”某直播平台负责人告诉记者。

正如狄更斯在《双城记》中所写,“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直播有最真实最直接的体验,给用户带来足够的想象空间和惊喜。然而,网络直播的边界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业界的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伟认为,在直播实践中,法律界限是基本底线。一是要保证直播内容的合法性,禁止传播色情、暴力、教唆犯罪等违法内容。此外,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对于网络直播尤为重要。

王天一认为,哗众取宠、引人注目的酒驾直播和赛车直播,会给无辜路人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必须予以禁止。

网络直播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2016年7月1日,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责任缺失、管理混乱以及部分表演者在网络表演活动中的低俗色情行为进行了规范,并于7月12日公布了第25批非法互联网文化活动查处名单,公开了第25批非法互联网文化活动查处结果。为加强网络表演管理,规范网络秩序,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有必要防范和规范网络直播的法律风险。

1.网络直播平台有经营资质吗?

从事网络直播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许可。网络直播面临的第一个法律风险是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资质或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经营资质。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首先应当具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需要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经过批准。当然,并不是说没有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就没有相应的违法行为和责任。相反,只会使这种违法行为的性质更加恶劣,后果更加严重。在这份互联网文化活动公示名单中,有北京云台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思享时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麦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张羽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经营单位未经许可从事网络表演等非法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直播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经营许可制度的相关要求,主要涉及中国电信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ICP许可证)和中国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

2009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2014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0年并经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修订,国家对提供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实行许可制度,举办商业性网站必须申请ICP许可证,否则属于非法经营。 所谓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的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两种,即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仅对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家实行许可制度,否则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根据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27日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我们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到电信管理部门办理ICP许可证,也就是说网络文化许可证是ICP许可证的前置程序。这里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网络制作、传播和流通的产品,包括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活动作为与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相同的活动,也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申请或者互联网文化活动备案。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有相应的单位名称、住所、章程、界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八名以上具有特定职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技术措施、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设立后向文化部门备案,提交章程、资金来源等文件,要求相对较低。

2.网络直播内容违法吗?

网络直播的第二个法律风险是直播的内容是违法的。这也是监管部门最应该关注的法律风险,是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表演者最应该关注和防范的。在文化部公布的第25次互联网非法文化活动查处中,涉及23家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包括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凯迅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经营单位,提供宣扬淫秽、暴力、教唆犯罪、危害社会公德等违法违规内容。

网络表演中的违法内容主要有四种。第一类是表演内容危害或者破坏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网络表演平台造谣、诽谤或者制作、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以特定方式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我国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二是利用网络直播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三是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煽动民族仇恨,煽动对某一民族或某几个民族的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四是宣扬邪教,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组织邪教组织或邪教组织成员破坏法律法规实施。

第二类是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的网络直播内容。本次违法违规网络表现的内容主要涉及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者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接受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服务,或者购买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商品。二是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通过编造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夸大产品或者服务的缺陷等方式,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能或者已经对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实质性影响。三是利用网络直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网络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般包括复制其他网站的内容,或者通过技术手段窃取其他网站的数据,使一个网站与其他网站相同,侵犯其他网站的合法权益。网络侵犯商标权的主要表现是,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销售,利用注册商标对产品进行展示或宣传,即通过“偷栏”来增加自己的经营收入。网络侵犯专利权主要表现在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他人专利号;未经许可,在自己产品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涉及的技术是他人专利。四是利用网络直播编造、传播影响证券期货正常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影响金融交易市场秩序的虚假信息;五是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制作、传播色情、淫秽、暴力、恐怖的书籍、影片、音像或者图片。

第三类是利用网络直播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内容。自然人的人身权主要是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或者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或者假冒;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肖像牟利,包括未经许可在广告、产品或商标中使用他人肖像牟利;名誉权,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公开他人隐私,以侮辱、诽谤等其他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受到侵犯,主要是其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

第四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网络直播内容,即涉及前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以外的权利受到损害的网络直播内容。

3.网络直播平台和平台表演者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网络直播平台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或者网络直播平台及平台表演者的直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网络直播经营单位和平台表演者本身应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主体责任主要是自律责任,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主体责任。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提供的网络表演承担主体责任,并对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和经营行为负责。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主要表现在内容审核方面,完善相关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胜任内容审核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实现对表演者表演行为和互动的监督管理。完善相应的技术监控措施,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非法演出并采取关闭演出频道、向当地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报告等措施停止网络传播。表演者对网络表演活动的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提高相应的道德和职业素养,自律,自觉抵制含有低俗、色情、淫秽、暴力、恐怖等内容的表演,自觉开展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表演活动。

民事责任。网络演出经营活动中的一些违法演出行为,会对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一定的损害,此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民事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两种以上民事责任形式合并适用。比如侵犯名誉权的网络表演活动,可以要求表演者或网络直播平台赔偿损失,这也是在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应用最广泛的侵权责任形式;可以要求行为赔偿责任,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规定了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密切相关,消除影响可以作为名誉受损时恢复名誉的方法。也可以要求事先承担行为防控的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

行政责任。利用网络表演平台从事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取缔、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如提供法律禁止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仇恨的、宣扬邪教和迷信的内容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具体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应的营业执照。

刑事责任。利用网络直播煽动推翻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销售伪劣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等。利用网络直播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的;侮辱他人、诽谤他人、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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